重磅!专项扶持6000万元!关于建德这个产业发展
《关于加快促进建德市影视产业发展的扶持实施办法(试行)》来啦!以后在建德拍片更受鼓励了!
吴峰 摄
关于加快促进建德市影视产业
发展的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文化建德”建设,优化我市影视产业发展环境,更好推动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自政策正式发行之日起两年内,市财政统筹安排6000万元资金(不含杭州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扶持建德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扶持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影视制作及相关服务的的影视企业,及符合本政策规定要求的市外影视企业。
2.本办法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影视企业”是指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扶持内容
第一条 对市外引进到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注册资本(实缴)100万元以上,或在本地实际发生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资金,前三年给予100%奖励;第4年、第5年给予80%奖励。
第二条 对市外引进到本市注册登记、签订招引协议的影视企业,在指定集聚平台落户,经备案登记后,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五年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前三年给予100%补助,第4年、第5年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限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配套齐全,服务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影视基地。对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摄影棚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主营业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摄影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按年度影视剧组租用摄影棚的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
第四条 对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设备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当年主营业务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按年度给予影视企业库房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0.4元/平方米/天,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对注册及制作均在本市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企业(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等),制作的作品在央视、省级台播出或在院线公映的,按照实际制作收入(不含税)的最高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注册在本市的电影发行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按照委托发行合同交易金额(实际产生的交易金额,不含税,不含代收款)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扶持剧本创作。对注册在本市的影视企业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被其他影视机构、企业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最高10%给予影视企业奖励,单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属于反映建德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照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最高15%给予奖励,单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市拍摄制作的影视作品,可免费在全市旅游景点取景拍摄。对经文创中心登记备案,符合建德总体城市规划,经评估具有发展和利用价值的实景搭建可以给予50%的置景补助,单部影视作品置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影视剧项目置景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支持影视企业拍摄。影视摄制单位在本市拍摄期间(含前期筹备和拍摄期间)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含服化道、摄录美、器材、交通、食宿等)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所发生的住宿(在指定酒店不含套房)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影视行业协会、联盟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向影视企业提供系统的信息咨询、取景拍摄协调、品牌推广、群演培训等行业服务的(需签订协拍服务协议书),根据服务规模、服务质量等可以给予一定奖励扶持。对提供服务的企业,单个剧组服务(按照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缴纳税收的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本市申报立项,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纪录片、动漫影视剧等),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从建德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戛纳、威尼斯、卡罗维发利、圣塞巴斯蒂安、莫斯科、蒙特利尔、开罗、洛迦诺、马塔布拉塔、东京、上海、华沙、印度、塔林)和奥斯卡、艾美奖等行业权威竞赛主要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省级(牡丹奖、凤凰奖等)政府重大竞赛或行业权威竞赛主要奖项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院线首映的原创电影,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票房分账收入在100万元(不含税)以上按分账票房5%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如在央视六套黄金时段(北京时间19:00—22:00)首播的,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三)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播放的原创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在中央台一套或八套黄金时段(北京时间19:00—22:00)首播的,建德本土题材作品给予每集2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建德本土题材作品8万元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4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含北京时间0:00—7:00时段),单部作品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北京时间19:00—22:00)首播的,建德本土题材作品给予每集18万元一次性奖励,非建德本土题材作品给予每集6万元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含北京时间0:00—7:00时段),单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播放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及浙江省级相关少儿频道黄金时段(16:00-21:30)首播的,按实际投入额分别给予不超过每分钟2000元、1000元的补助,单部作品最高奖励 100万元。
(五)对在央视网络频道或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等主流平台)首播的原创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网络综艺节目等原创作品,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不含税)以上的,或网站一次性收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给予5%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本市注册的影视企业在杭州或本市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的电影作品,按实际发生成本的50%给予补助,单场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其他事项
(一)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文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要求申报单位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不予奖补。
(三)对于同一主体连续享受扶持的,必须在第二年度项目申报时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表;申报的项目不得在其它单位享受过财政补助;申报的内容及投入不得与原申报过的项目重复。如查实重复(跟其他单位重复、跟原申报项目重复、跟原申报项目投入票据重复),取消当年度申报扶持资格。
(四)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五)如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项目不实、虚假申报、财务票据作假等行为,该单位在5年内不得申报影视资金项目;如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确需补助或奖励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金额。
(七)本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再行修订。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条款由市文创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有政策相关问题,可咨询:
■建德市委宣传部文创发展中心徐艺,15990140481;
■建德1717影视服务中心高李娜,13056761206。
来源/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
编辑/李宛谦
一审/叶芳
二审/胡燕群
终审/吕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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